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80號聲請人 楊小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若無更生或清算聲請事件繫屬法院之前提,自不得聲請保全處分。
二、本件聲請人曾聲請更生,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10
0年2月18日裁定駁回在案,並無再聲請更生事件繫屬本院,有本院消債事件前案紀錄表為證,則聲請人逕以其與債權人銀行完成協商為由,針對本院99年司執字第75324號執行查封其不動產(高雄市○○區○○段縣口小段115地號土地及其上854、984號建物含997號共同使用部分)之保全處分聲請,依上說明,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藍家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100年4月26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