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5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530號
原   告 燁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佳新
被   告 藏境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光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承攬被告在臺中市○
○○街○○○○○號陳公館之地板裝修案,並向被告收取訂金新
臺幣(下同)10萬元,原告已於106年5月5日依約完工,被
告則承諾於當月月底前付清尾款127,700元,然被告於106年
6月28日僅先支付5萬元,又經雙方會算並扣除退佣後,被告
仍有尾款58,900元未支付,被告則承諾將於106年7月11日前
如數支付,並簽立切結書乙份交原告收執,惟被告卻未依約
給付前開工程款,原告履向被告請求支付前開工程款,被告
迄未給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地
板工程估價單、切結書等文件為證;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
,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再者,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
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
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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