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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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六號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86之8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五號,起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四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協商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第一審係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首開說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認係犯搶奪罪,逕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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