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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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4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原名戴振輝
已歿生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前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96年7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未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夥同 梁信雄 (另簽分偵辦)、「麥慶闐」,於96年8月16日凌晨某時許,由梁信雄駕駛向不知情之彭春淵(另經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緝字第125號為不起訴處分)所借用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車,乙○○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其3人共同前往國道1號高速公路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臨近由甲○○所經營位於桃園縣平鎮市高雙里高山下143之1號之「永盛電業公司」,先行破壞國道高速公路局所設鐵絲網後,侵入永盛電業公司著手竊取永盛電業公司所有之承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工程所需之500MCM規格電纜線,約200公尺,並將該批電纜線搬至R2─4616號自小貨車上,預計逃逸。嗣為警於96年8月16日上午6時許,駕車巡邏至國道1號高速公路北向64公里處時,發現R2─4616號自小客車停放外側路肩,形跡可疑,下車察看盤查,梁信雄見狀,棄車翻越圍籬逃逸,乙○○則欲駕駛車號0000000號逃逸,倒車之際,不慎撞及他車,致車損嚴重,無法運作,隨即棄車,畏罪逃逸,始未得逞。為警依現場遺留自小貨(客)車資料,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未遂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乙○○已於97年11月16日死亡,有新竹縣關西鎮戶政事務所檢送之乙○○除戶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