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調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101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桂蘭嚴肇祺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桂蘭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詎
相對人王桂蘭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多次催理無果,聲請人
對相對人王桂蘭之債權業經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
司消債核字第6902號民事裁定確定在案。相對人王桂蘭至今
尚未完全清償債務,然於民國104年7月13日將高雄市○○
區道○○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533建號建
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相對人嚴肇祺,致聲請人無法聲請強制執行,故請求相對人
嚴肇祺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
相對人王桂蘭所有,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為
此聲請調解云云。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
請人為金融機構,基於信用卡契約對於相對人有所請求,且
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王桂蘭業已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
度司消債核字第6902號確定民事裁定,聲請人已得循相關法
律程序保障其權益,顯無調解必要。綜上,爰以裁定駁回聲
請人對相對人二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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