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3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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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雄簡字第1390號
原 告 雷婷婷
訴訟代理人 康宗文
被 告 許洪玉里
訴訟代理人 許重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
新臺幣(下同)12萬元,嗣於本院審理時減縮其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6萬元(本院卷第44頁),核其所為屬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洵屬有據。
二、原告主張
原告所有座落高雄市○○區○○路○○號房屋(系爭原告房屋
)與被告所有座落高雄市○○區○○路○○號房屋(下稱系爭
被告房屋)相鄰,因系爭被告房屋漏水未處理,致系爭原告
房屋損壞等語,爰請求被告應修復系爭原告房屋至不再漏水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
三、被告則以
系爭被告房屋之漏水問題,早已修復,系爭原告房屋漏水與
系爭被告房屋並無因果關係。且亦無法證明系爭原告房屋亦
有漏水問題,難認原告主張有理由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四、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坐落高雄市○○區○○路○○號之房屋與原告所有之進學
路66號房屋相鄰。
㈡系爭原告房屋前因漏水問題,經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前往會
勘,並製有會勘之鑑定報告。
五、本件爭點:
㈠系爭被告房屋是否因漏水而滲透至系爭原告房屋,導致系爭
原告房屋受有損害?
㈡原告據以請求主張房屋損害之修繕費用,是否於法有據?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系爭被告房屋是否因漏水而滲透至系爭原告房屋,
導致系爭原告房屋受有損害云云,並執系爭原告房屋之牆壁
油漆剝落、壁癌照片為佐。惟關於系爭原告房屋是否漏水乙
節,經本院函請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為鑑定,該技師公會經
前往系爭原告房屋鑑定,鑑定結果認系爭原告房屋並無漏水
情事,此有該會107年12月20日高市土技字第10704806號函
暨函附之鑑定報告書可佐。是以,系爭原告房屋之壁癌與漏
水問題,即無因果關係。
㈡原告又聲請就下列事項函請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補充說明:
「一、為何貴會未使用專業器材檢測。二、漏水點與系爭被
告房屋之管線相接觸,為何未每樣測試?防水層檢測為何未
在檢測範圍?三、檢測當日,於下午5時左右發現滲水,為
何貴會不當日前往,而是在2日後作檢測?四、貴會當初告
知原告以電話通知檢測結果,為何來電通知結果之後,又來
函作檢測」,該技師公會回復以:「一、會勘當天之系爭原
告房屋並無漏水情事,而使用專業器材檢測,均有特有之針
對性,並非適合所有的漏水情況,原告曾要求以器材測試,
惟原告並未向公會提出申請。二、本會鑑定技師於系爭被告
房屋浴室水龍頭放水,模擬浴室沐浴,連續放水達4小時,
惟經測試結果並未發現系爭原告房屋有任何漏水情事。三、
鑑定會勘當日(107年10月15日)黃昏,原告以電話連絡公
會,稱系爭原告房屋又發生漏水情事,並要求鑑定技師於夜
間前往勘查,因夜間視線不良,無法執行鑑定。隔日107年
10月16日下午5時,鑑定技師又會同原告至系爭原告房屋實
地勘查,亦未發現原告所指6處之可疑漏水位置有漏水情事
。四、檢測全程,二造均派員參與,故檢測結果於當天檢測
完成時均已知曉,無需本會再以電話通知,原告所稱電話通
知檢測結果云云,與事實不符。會勘次數,會依鑑定需要,
為一次或數次會勘,鑑定報告書於發文前,本會技師為慎重
起見,會到現場再次核對,故本會原訂於107年11月15日上
午10時,再前往系爭原告房屋執行二次鑑定工作,原告以電
話連絡,告知無須再行鑑定。」等語(見院卷第87頁),系
爭原告房屋既無法證明有漏水問題,原告就鑑定過程之質疑
,亦未見有何重大瑕疵之處,應認鑑定報告書之鑑定方法及
鑑定意見可採,準此,則應認原告就權利要件事實之舉證未
足,難認原告主張可採。
七、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
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