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選舉無效等法官迴避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六六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法官迴避抗告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一八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上開事件,對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固以其生活困苦、負債累累、債台高築云云為據,並提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憑,然依此等證據,尚不能釋明其確已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陳玉完法官鄭雅萍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四日
K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