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家訴字第119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吳國正 被告 劉潔如
鍾德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0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劉潔如與被告鍾德福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劉潔如、鍾德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劉潔如與鍾德福目前為婚姻關係存續中,且並未向法院聲請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契約登記;經原告 向鈞院 聲請對被告劉潔如財產強制執行,鈞院以100年度司執字第61345號債權憑證核發在案,被告劉潔如迄今均未清償,尚欠新臺幣(下同)148,273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賠償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1,186元未受清償,雖查有財產資料但無執行實益,被告劉潔如名下已無其他財產可供扣押執行,是原告依法得訴請裁判被告劉潔如與被告鍾德福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表達主張或陳述。
三、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1條亦有明文,而該法條之立法意旨,係為貫徹物權法定主義及保護交易安全,同時避免夫妻藉登記夫妻財產制之方式,逃避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基此,該條法文所稱「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854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二人為夫妻關係,原告為被告劉潔如之債權人,被告劉潔如財產經執行後,原告之債權仍未能獲得清償等節,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本院夫妻財產登記資料、100年度司執第61345號債權憑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強制執行換發債證聲請狀、本院民事執行處函(以下均為影本)為證,是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宣告被告劉潔如與被告鍾德福間改用分別財產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