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再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再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六五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對於本院七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七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與上述規定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方艤駐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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