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五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三一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之各項損害金額尚待調查,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賢慧法官陳毓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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