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12號
原 告 鵬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耿遵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鵬嶢 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叁拾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
,扣除已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貳
拾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