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小字第3號
原 告 陳聰穎
被 告 林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小字第3號
原 告 陳聰穎
被 告 林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