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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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261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過失致死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陸月;附表編號1減刑後之有期徒刑陸月與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刑,已確定在案。其如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雖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刑確定,並與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四月確定,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憑。其如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之過失致死罪,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併與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十月(三十六年六月十七日院解字第三四九九號解釋參照)。至沒收及強制工作不在減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執行,附予敍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銷勳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過失致死│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肆年│││││年│陸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67條│刑法第322條│法條項款│法條項款│││││││├───────┼──────┼──────┼──────┼──────┤│犯罪日期│91年11月3日│91年8月19日│年月日│年月日││││~92年7月15││││││日│││├───┬───┼──────┼──────┼──────┼──────┤│偵及│機關│嘉義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查年││檢察署92年偵│檢察署92年偵││││案度│年字號│字第1983號│字第6003號││││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高雄│法院│法院││最│││分院││││後│案號│92年交易緝字││年字號│年字號││事││2號│92年上訴字│││││││1425號││││實├───┼──────┼──────┼──────┼──────┤│審│判決│93年1月12日│93年5月17日│年月日│年月日│││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高雄│法院│法院│││││分院││││確├───┼──────┼──────┼──────┼──────┤│定│案號│92年交易緝字│92年上訴字│年字號│年字號││日││2號│1425號││││期├───┼──────┼──────┼──────┼──────┤││確定│93年2月7日│93年7月3日│年月日│年月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條項款│條項款│條項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陸月│不應減刑││││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