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5號附民原告 吳志正 附民被告 郭穎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法官林敬展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童靖文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