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31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2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314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6月14日下午3時2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程克琳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貸款申請書影本、放款查詢、帳
戶還款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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