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2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267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丙○○○住所地係在台中縣豐原市○○路
○○○巷○○弄○號6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
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另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所明訂。查本件之信用卡申請書
第6條後段明確載明:「(上略)申請人同意日後倘因信用
卡約定條款涉訟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受理本件申請之
貴行(指原告)分支機構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且本件被告二人申請信用卡之地點係在台中,亦據
原告訴訟代理人到庭陳述明確,是依照雙方合意管轄約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亦屬本件享有管轄權之法院之一。故綜上
所述,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林宜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