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小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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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投小字第46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彭翊峰
被   告  陳黛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參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載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足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並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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