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補字第1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涂德吉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3,938元,應
  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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