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明知 王珮婕 係原告配偶,詎被告與王珮婕二人竟自民國
八十六年十月間起至八十七年五月間某日止,在台中市○○路中國城賓館、台中
縣大雅鄉雅客汽車賓館、台中縣豐原市萊茵河賓館、溫沙堡汽車旅館、苗栗縣泰
安鄉虎山溫泉旅館、台中縣豐原市○○路○○巷○○弄被告住處、及台中縣大甲
溪河堤旁、台中縣神岡鄉圳前村、台中縣○○鎮○○○○路旁等地之自小客車上
,連續相姦十多次。嗣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五日經王珮婕向原告坦承發生婚外性行
為,原告始知上情。被告所犯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犯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