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三四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一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違反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之規定,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
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