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
度偵字第九五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手工製造酒類,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扣案之私米酒母柒佰貳拾公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款、刑法第
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