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二О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捌佰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捌萬壹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肆拾捌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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