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更(三)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四О號
上訴人即被告戊○○原名陳選任辯護人 任鳴鉅
郭承昌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五六六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戊○○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戊○○(原名 陳丁溢 )明知「後天派陽宅學」之錄音著作, 湯森 陽宅真訣、陽宅精解等語文著作之著作權為己○○所享有,竟未經己○○之同意或授權,而意圖供銷售,自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八月間起至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止,在台北市○○○路○段○○○號九樓之七,就「後天派陽宅學」之錄音著作,及「湯森陽宅真訣」、「陽宅精解」之語文著作中如附表㈠、㈡、㈢所示之部分擅自以改作之方法,著成「頂極易卦六十四宅」一書,並委由不知情之立得出版社於八十三年六月間出版第一版,並上市出售予不特定讀者,而侵害己○○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己○○訴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戊○○坦承有於右揭時地著作「頂極易卦六十四宅」一書,並於八十三年六月間委由立得出版社出版第一版,且上市出售予不特定讀者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害告訴人方飛龍著作權之犯行,並辯稱:伊從事命理業,所著「頂極易卦六十四宅」一書係參考古書編著而成,於八十三年八月間對外發行,並未參考告訴人己○○所著「湯森陽宅真訣」、「陽宅精解」等語文著作及「後天派陽宅學」之錄音著作。告訴人己○○之「湯森陽宅真訣」、「陽宅精解」等語文著作並未在市面發行銷售,而「後天派陽宅學」之錄音著作亦未發行銷售,伊實無從接觸。且告訴人己○○係伊之學生,公訴人起訴書「附表所指」部分重製、部分改作各節,已見諸四庫全書子部「陽宅真訣」、唐代 許明子 著「地理陽宅大全」、魏代 歷城 周繼 著「陽宅大全」、四明山人著「地理原真」、清代顧吾盧著「八宅明鏡」、 吳佳錡 著「二十四山哲學編義」及 趙九峰 著「陽宅三要」等書,伊據以衍譯編著,絕非抄襲告訴人己○○之著作。另依告訴人所提出「後天派陽宅學」著作權執照所示該錄音著作計有錄音帶十捲,而告訴人僅提出陽宅班第七期招生授課錄音帶九捲,並不相同,伊究侵害何一錄音著作,即為不明云云。然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己○○於偵審中指訴綦詳,並提出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在台北市○○○路○段○○號宏業書局購買之「頂極易卦六十四宅」書籍一本、統一發票影本一紙,及「後天派陽宅學」錄音著作內容摘錄、「湯森陽宅真訣」、「陽宅精解」語文著作著作資料及內政部著作權登記簿謄本影本等件附卷為證(見外置證物袋),及「後天派陽宅學」錄音著作錄音帶九捲扣案可資佐證(見偵查卷第十一頁收受贓證物品單)。
(二)告訴人己○○所著「後天派陽宅學」錄音著作,係於七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向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申請著作權登記,該著作權註冊申請書上登記著作完成日期為七十八年一月十日,著作最初發行日期為七十八年二月一日。另告訴人己○○所著「湯森陽宅真訣」為語文著作,係於八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向內政部著
作權委員會聲請著作權登記,著作權登記申請書上載明著作完成日期為七十八年七月一日;告訴人己○○所著「陽宅精解」為語文著作,於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向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申請著作權登記,著作權登記申請書上載明著作完成日期為八十二年十月十日,有內政部()台內著字第八三0八四六四號、第0000000號著作權登記簿謄本影本在卷可證(見外置證物袋)。
(三)查中國現代命理、陽宅等五術,固有其基本概念或思想,如八卦、陰陽五行、天干地支及九星等,此並據被告戊○○及告訴人己○○供述在卷,而現代五術著作,固不無參酌古代四庫全書子部「陽宅真訣」、唐代許明子著「地理陽宅大全」、魏代歷城周繼著「陽宅大全」、四明山人著「地理原真」、清代顧吾盧著「八宅明鏡」、清代趙九峰著「陽宅三要」及民國 吳佳綺 著「二十四山哲學編義」等著作,予以侈譯或闡述而成,惟因個人所研習及參考書籍之多寡、領悟之程度、工作經驗之長短及知識程度之高低等,而形成之個人理念、見解及心得等當亦有不同,是縱參考相同之古代五術理論遺作編篡而成之著作,非即可認無改作他人著作之可能﹔經本院前審將被告所著「頂極易卦六十四宅」及告訴人所著「湯森陽宅真訣」、「陽宅精解」送請中華民國地理師協會,經該協會理事長 楊金龍 鑑定結果固認「實非抄襲」,並敘明其原由乃係「因其書中所言,並無任何一頁是一字不漏的抄襲,充其量或只能說其意雷同而已」,有該協會函乙份附卷可證(見本院上訴字第二六一三號卷第一一六頁), 玆查 就附表㈠、㈡、㈢所示,被告與告訴人各所著上揭著作,被告著作之內容固非逐句一字不漏的抄襲重製告訴人之著作內容,惟告訴人所指訴者係被告抄襲其著作所包含之意涵,而參酌上揭鑑定結果亦認被告之著作與告訴人之著作「其意雷同」,另證人丁○○於本院調查時到庭證稱伊研究陽宅已有十年的時間,現行陽宅的理念、概念都是由古代延伸下來,但後來的人應用各有不同,而伊大略看了被告及告訴人二人所著之「頂極易卦六十四宅」及「陽宅精解」、「湯森陽宅真訣」,其中所載有部分意思相同云云(見本院重上更(三)卷第九一頁至第九三頁),而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亦供承伊所寫的書與告訴人的講義有雷同云云(見本院重上更(三)卷第五三頁),雖被告辯稱因大家都是研究古代的著作而來,所以都會有雷同云云,惟查告訴人以其並非參考上揭古代五術書籍而寫成上揭著作,且依上揭所述,縱研習同一古代五術書籍,各人亦會有不同之見解、理念及心得等,玆告訴人之上揭著作完成在前,而被告所著之「頂極易卦六十四宅」發行上市在後,若非剽竊告訴人著作所敘述之意旨,又何以竟有如此多處意旨相雷同,此經本院前審另送請中華民國陽宅推廣協進會鑑定結果亦認①「頂極易卦六十四宅」第二十九頁至三十七頁之內容有抄襲「陽宅精解」第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五、六十七、六十八、七十四、七
十五、七十六、七十七、八十七頁等頁之內容(此所謂抄襲應非指照原文一字不漏抄襲,應係指就其內容意涵之抄襲)。②「頂極易卦六十四宅」第四十一頁至第五十四頁內容,有抄襲「湯森陽宅真訣」第二十二至二十六頁等內容,有該協進會八十五年四月十三日陽推協州字第八五0三號函乙份附卷可證(見同上上訴卷第九六頁)。至被告於本院調查時聲請傳訊之證人即易經風水協會理事長乙○○,於本院當庭交閱「頂極易卦六十四宅」及陽宅班第六堂課講義、第七堂課講義後固證稱風水源自易經,大家研究風水以易經為基礎,基礎是一樣的,所以難免會雷同,而伊看了上揭著作及講義,其中所載有部分相異之處云云(見本院重上更(三)卷第一二0頁至第一二一頁),惟其亦證稱因個人所領悟的不同亦會有不同之心得,而根據研究的心得而有不同派別,所以傳述內容不一樣云云(見本院重上更(三)卷第一五三頁至第一五四頁),而被告所著作之「頂極易卦六十四宅」竟與告訴人所著上揭著作及講義有如此多處之雷同,此當非僅因參考之五術理論相同之書籍即可致之,是被告所著之「頂極易卦六十四宅」就附表㈠、㈡、㈢所載內容固非逐句抄襲告訴人上揭著作及講義內容,惟與告訴人上揭著作及講義所述意旨相同處,顯係改作告訴人上揭著作及講義之意涵而來,至被告雖舉出「頂極易卦六十四宅」被指抄襲(改作)部分之古籍出處,惟經本院核對結果,不論用字遣詞、敘述方法、圖例內容,均有極大差異,是被告所辯五術理論因都是參考古代五術理論之遺作而來,所以都會有雷同等語,顯非可採。
(四)告訴人己○○於八十四年二月十日提出與被告對話之錄音帶,經本院前審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當庭播放,又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再度勘驗其內容,核該錄音之內容:被告稱「頂極易卦六十四宅」是一位姓何之朋友提供的資料,被告僅加以編輯,被告並承認無法打羅盤看陽宅,被告是學八字的,「頂極易卦六十四宅」被告只是掛個名,書非被告所抄,只是替朋友出,用被告的名字出,拿資料給被告的朋友本名叫 許恩泉 ,被告承認書中東西不是他自己寫的,告訴人責問被告「頂極易卦六十四宅」是不是抄襲他的書,被告原說書不是他寫的,是許恩泉拿資料給他出書,他只是掛名而已,後來告訴人追問是許恩泉或是 黃雅萍 拿資料給被告,又追問你看內容是不是抄襲告訴人的書,被告說是,但資料是許恩泉拿給他的,告訴人又再追問,到底是誰拿資料給被告,被告回答是許恩泉拿資料給他出書,他只是掛個名等語(見本院上更(二)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勘驗筆錄)。又該錄音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送鑑錄音帶未發現有中斷及剪接情形」,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87)陸三字第八七0八五四一九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而該錄音帶及內容經本院前審審理時提示予被告表示意見,其亦僅無意義答稱:如果我在錄音帶中承認我抄襲他的話,那我也不用打(訴訟),但我當時與他談話得內容並不是如此云云(見本院上更(一)卷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審理筆錄),始終未見其否認錄音帶中所言是其個人之聲音,是參酌該錄音帶之內容,亦足資佐證被告有改作告訴人之著作及講義內容,否則被告又何以向告訴人坦認該「頂極易卦六十四宅」內容並非伊所寫的,係由他人拿資料給伊寫的,伊只是掛名等語。經本院前審將被告著作之「頂極易卦六十四宅」一書提示其中第八二、八五頁之圖例掩去說明部分諭知被告說明,乃就書中原詳為敘明「坐艮向坤雙併三樓,為艮宅离門禍害土,廁壓天醫,有金(兌)帶水艮土旺,財不旺,燥土,丁未,易腸胃病,男不娶,內五行缺水,夫妻不和,生女腦室積水先生女後生男」,及「坐辛向乙雙併三樓,為乾宅開坎門六煞水,財旺,財越旺生的病越重,內五行為二艮,二乾、一坤、一巽,夫妻不合,男七十九得鼻咽癌,去世又斷腿二次,又多桃花」之選例,竟僅能答稱:對人身體有不良後遺症,...我建議改變格局,...單純看圖的話不是很清楚等空泛言詞(見本院上更
(一)字第一一三二號卷第七四頁背面、第七五頁),嗣於本院前審調查時再諭知被告就同上第八二頁實例為說明,不惟語焉欠詳,且與書內記載內容不同(見本院上更(二)卷第八0頁),已見被告對書中內容並非熟稔,且對陽宅之理論,亦欠深入理解,足見被告辯稱其著書係參考古代五術書籍撰述而成,即無由採信。至被告以其所著之「頂極易卦六十四宅」一書中第七十九頁及第八十一頁之圖例及說明,係其受邀前往證人丙○○及庚○○各所住之台北縣淡水鎮及桃園縣○○鄉○○路○○○號,查勘渠等所住之陽宅而來,並據證人庚○○於本院調查時到庭證稱八十三年初因向被告學八字所以請其看伊陽宅,當時房子是一、二樓,被告看過後說這方子會傷男主人、財運不好及住在裡面的人會晚婚,並說客廳、床位不好,建議改門向云云(見本院重上更(三)卷第一0一頁),暨證人丙○○於本院調查時到庭證稱約十年前被告曾幫伊看陽宅,因當時伊夫妻感情不好,所以被告叫伊換間臥室,並建議改變一些家中擺飾云云(見本院重上更(三)卷第九九頁),惟查證人庚○○及丙○○上揭所述與被告所著之「頂極易卦六十四宅」一書中第八十一頁及第七十九頁圖例解說並不相符,且依證人庚○○所述其當時所住之桃園縣○○鄉○○路○○○號係二樓建築,與被告書中第八十一頁之所載係三樓建築,亦不相符,另證人丙○○甚且不知其當時所住之房屋確切地址,其又從何得知被告所著書中第七十九頁之圖例即係其原所住房屋之方位,是被告所著之「頂極易卦六十四宅」一書中第七十九頁及第八十一頁之圖例是否確係證人庚○○、丙○○委請被告勘視之陽宅,非無可疑﹔玆告訴人指稱被告所著之「頂極易卦六十四宅」一書中第八十一頁圖例,係其前往台北縣○○鎮○○○路○○巷○○○號查勘陽宅之圖例,而此據住於該址之證人甲○○於本院調查時到庭證稱八十一年間,因父母身體不好及家中發生財務問題,房子差點要拍賣,經由報紙廣告找告訴人來看陽宅,結果告訴人說住在裡面父親血壓會高、母親會腳痛、小孩身體不好、夫妻感情不好,且財運也會不好,認為係大門、廁所位置及臥室門不當,二樓五行的平衡度不佳,所以建議要改大門、廁所及臥室云云(見本院重上更(三)卷第一五二頁),核與該圖例解說相近,而經本院當庭命證人繪製當時所住房子之內部格局情形(見本院重上更(三)卷第一五六頁及第一五七頁),亦與該圖例大致相符,是被告所述其著作之第七十九頁及第八十一頁之圖例係伊親自勘視陽宅而來云云,應非事實。
(五)玆依前所述,告訴人上開著作完成日期均在被告所著作之「頂極易卦六十四宅」上市發行前,且查告訴人既陳明曾開班授課及辦理函授寄發講義等語(見本院上更(二)卷第三三頁),則被告若要獲得告訴人著作之內容,即非難事,且被告於上開與告訴人之對話錄音帶中,已自承有向他人取得告訴人授課之相關資料,則豈有無從接觸告訴人之上開著作之可能,又被告雖以告訴人所提出「後天派陽宅學」著作權執照所示該錄音著作計有錄音帶十捲,而告訴人僅提出上開錄音著作錄音帶九捲為辯,惟經本院前審調取錄音帶勘驗結果,係缺少第五堂課程即第五捲錄音帶(見本院上更(二)卷第三三頁),然告訴人並未指訴被告所著「頂極易卦六十四宅」內容有侵害上開錄音著作第五捲錄音帶內容,未提出該第五捲錄音帶,自不生影響。又本院前審曾向內政部函調上開錄音著作錄音帶十捲,並經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檢送該錄音帶十捲過院,本院前審於宣示判決後檢還,有該委員會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台內著會發字第八五0一八九七號函、本院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院刑未字第一0五七二號函附卷可據(見本院上訴字第二六一三號卷第七九、一四七頁),且告訴人並已指明其所提出者與持以辦理著作權登記者,內容並無不同,堪信二者內容相同,本院無再調取比對必要,附此敘明。
(六)按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所謂「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查被告所著之「頂極易卦六十四宅」一書,就附表㈠、㈡、㈢所載內容固非逐句抄襲告訴人上揭著作及講義內容,惟與告訴人上揭著作及講義所述意旨相同,顯係以改寫方式改作告訴人上揭著作及講義內容而來,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是被告所辯各節,要屬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擅自以改作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已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三日生效,修正前後規定刑度並無不同,爰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後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被告改作告訴人上揭著作及講義之行為,雖係自八十二年底至八十三年三月間為之,惟所改作者均為告訴人之著作及講義,係於同一處所、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原審就被告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意圖銷售,於八十三年八月間,於台北市○○○路○段○○○號九樓之七,未經告訴人己○○之同意或授權,明知「後天派陽宅學」之錄音著作,及湯森陽宅真訣、陽宅精解之語文著作之著作權為告訴人己○○所有,而就附表㈠、㈡、㈢所示之部分,除部分改作告訴人著作外,另部分以重製而成,嗣公開販售並流通於市,因認被告另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嫌云云,惟訊據被告否認有重製告訴人上揭著作及講義之
犯行,而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查本件被告所著之「頂極易卦六十四宅」一書與告訴人上揭著作及講義,就附表㈠、㈡、㈢所示之部分,係以改作之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已如前述,經查並無以逐句照抄而重製告訴人上揭著作及講義之情事,是被告所為,核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被告此部份犯行尚屬不證明,原審認被告除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外,尚有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其論斷核有未洽,惟公訴人認此部份與被告上開論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又原判決就被告先後改作之接續行為,論以連續犯並加重其刑,亦有未洽,再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業已修正,已如前述,原判決未及為著作權法之比較適用,同有未合,另原判決就被告犯罪事實之敘述,有引用附表㈠㈡㈢所示,然判決書未有附表,亦有未當。是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改作之方式而非逐句照抄之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犯罪情節尚非嚴重,並念被告患有二眼色素性網膜病變,人工無水晶體之重症,有診斷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上訴字第二六一三號卷第一一0頁),並公訴人請求從輕量刑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四月。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已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並於同年月十日公布,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施行,將得易科罰金之最重本刑,由有期徒刑三年提高為五年,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並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關於犯同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沒收之規定,業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刪除,則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有關沒收,應適用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扣案之「頂極易卦六十四宅」一書,係告訴人購買之物,並非被告所有,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不合,即無從諭知沒收,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慶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李英勇法官張傳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㈠改作告訴人陽宅班招生授課內容即「後天派陽宅學」錄音著作(錄音帶)┌─┬─────────────────────────────────┐│⒈│第45頁「絕命金入震宮」以下:陽宅班第六堂課(第六卷)B面中段。│├─┼─────────────────────────────────┤│⒉│第45頁「絕命金到巽方」以下:陽宅班第七堂課(第七卷)A面第一段。│├─┼─────────────────────────────────┤│⒊│第41頁「延年入震宮」以下:陽宅班第七堂課(第七卷)A面第二段。│├─┼─────────────────────────────────┤│⒋│第41頁「延年入巽宮」以下:陽宅班第七堂課(第七卷)A面第三段。│├─┼─────────────────────────────────┤│⒌│第41頁「延年入坎宮」以下:陽宅班第七堂課(第七卷)A面第五段。│├─┼─────────────────────────────────┤│⒍│第42頁「延年入離宮」以下:陽宅班第七堂課(第七卷)A面第七段至B面第│││一段。│├─┼─────────────────────────────────┤│⒎│第42頁「絕命金入坤宮」以下:陽宅班第七堂課(第七卷)B面第二段。│├─┼─────────────────────────────────┤│⒏│第42頁「絕命金入艮宮」以下:陽宅班第七堂課(第七卷)B面第三段。│├─┼─────────────────────────────────┤│⒐│第42頁「延年金入艮宮」以下:陽宅班第七堂課(第七卷)B面第四段。│├─┼─────────────────────────────────┤│⒑│第42頁「延年金入坤宮」以下:陽宅班第七堂課(第七卷)B面第五段。│├─┼─────────────────────────────────┤│⒒│第44頁「絕命金入兌宮」以下:陽宅班第七堂課(第七卷)B面第六段。│├─┼─────────────────────────────────┤│⒓│第44頁「絕命金入乾宮」以下:陽宅班第八堂課(第八卷)A面第一段。│├─┼─────────────────────────────────┤│⒔│第42頁「延年金入兌宮」以下:陽宅班第八堂課(第八卷)A面第二段。│├─┼─────────────────────────────────┤│⒕│第43頁「延年金入乾宮」以下:陽宅班第八堂課(第八卷)A面第三段。│├─┼─────────────────────────────────┤│⒖│第43頁「絕命入坎宮」以下:陽宅班第八堂課(第八卷)A面第四段。│├─┼─────────────────────────────────┤│⒗│第45頁「生氣木入乾宮」以下:陽宅班第八堂課(第八卷)A面第四段。│├─┼─────────────────────────────────┤│⒘│第46頁「生氣木入兌宮」以下:陽宅班第八堂課(第八卷)A面第五段至B面│││第一段。│├─┼─────────────────────────────────┤│⒙│第46頁「生氣木入震宮」以下:陽宅班第八堂課(第八卷)B面第二段至第五│││段。│├─┼─────────────────────────────────┤│⒚│第47頁「生氣木入艮宮」以下:陽宅班第八堂課(第八卷)B面第六段。│├─┼─────────────────────────────────┤│⒛│第47頁「生氣木入坤宮」以下:陽宅班第九堂課(第九卷)A面第一段至第三│││段。│├─┼─────────────────────────────────┤││第48頁「六煞水為禍水」以下:陽宅班第九堂課(第九卷)A面第四段至B面│││第四段。│├─┼─────────────────────────────────┤││第49頁「六煞水入坤宮」以下:陽宅班第九堂課(第九卷)B面第五段。│├─┼─────────────────────────────────┤││第49頁「六煞水入艮宮」以下:陽宅班第十堂課(第十卷)A面第一段至第三│││段。│├─┼─────────────────────────────────┤││第50頁「五鬼火入巽門」以下:陽宅班第十堂課(第十卷)A面第四段至B面│││第五段。│└─┴─────────────────────────────────┘附表㈡改作告訴人「湯森陽宅真訣」著作內容者:
┌─┬─────────────────────────────────┐│⒈│第24頁「 元空 五行」以下:比照陽宅真訣第九頁。│└─┴─────────────────────────────────┘附表㈢改作告訴人「陽宅精解」著作內容者:
┌─┬─────────────────────────────────┐│⒈│第29頁「以門到向」以下:比照陽宅精解第58頁。│├─┼─────────────────────────────────┤│⒉│第29頁「以坐到向」以下:比照陽宅精解第55頁。│├─┼─────────────────────────────────┤│⒊│第29頁午子圖:比照陽宅精解第58頁圖(一)。│├─┼─────────────────────────────────┤│⒋│第30頁卯酉圖及文:比照陽宅精解第65頁(八)及圖。│├─┼─────────────────────────────────┤│⒌│第30頁午子圖及文:比照陽宅精解第59頁圖及文。│├─┼─────────────────────────────────┤│⒍│第31頁酉卯圖:比照陽宅精解第65頁圖(一)。│├─┼─────────────────────────────────┤│⒎│第31頁巽乾圖:比照陽宅精解第67頁。│├─┼─────────────────────────────────┤│⒏│第32頁乾巽圖:比照陽宅精解第68頁。│├─┼─────────────────────────────────┤│⒐│第32頁午子圖:比照陽宅精解第74頁圖(二)。│├─┼─────────────────────────────────┤│⒑│第33頁巽乾圖:比照陽宅精解第77頁圖一。│├─┼─────────────────────────────────┤│⒒│第34頁巽乾圖:比照陽宅精解第76頁圖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