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602號
原   告 高傑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作帆
被   告  林連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
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向本院提起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未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8日以103年度桃補字第136號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4,960元,該裁定
業已於103年5月7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
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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