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調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調字第16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被   告  陳勇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
所地在臺南市○○區○○里○○○000號之1,本件侵權行為
地在桃園縣中壢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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