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消小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消小補字第5號
原   告  王奕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4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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