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消小補字第5號
原 告 王奕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4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