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榮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政 分間返還投資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額依民事上訴狀所載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