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14號原告 杜元佑 被告 楊聰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惟其起訴狀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等事項,本院業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5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