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原告 周家祥 被告 周仁緒
周明珠 周素汶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周加榮 周家瑞 周家虎 周明珍 周芯周小淇 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周家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張玉美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應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周仁緒、周明珠、周素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後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與被告周家麒、周加榮、周家瑞、周家虎、周明珠、周明珍及訴外人 周家麟周秀英 為被繼承人張玉美之全體子女,被告周仁緒則為張玉美之配偶,嗣張玉美於民國105年9月24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尚未分割(下稱系爭遺產),且由於周家麟在繼承開始前之105年2月25日死亡,其應繼分由被告周素汶、 周芯如 、周小淇代位繼承,另周秀英係在大陸地區出生,至今從未來台,故兩造為張玉美遺產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茲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遺產,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裁判分割,並聲明:系爭遺產應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割。
三、周家麒、周加榮、周家瑞、周家虎、周明珍、周芯如、周小淇辯稱:伊等同意原告之主張等語。另被告周仁緒、周素汶、周明珠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㈠原告主張:伊與周家麒、周加榮、周家瑞、周家虎、周明珠
、周明珍、周家麟、周秀英為被繼承人張玉美之全體子女,被告周仁緒則為張玉美之配偶,嗣張玉美於105年9月24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尚未分割(下稱系爭遺產),且由於周家麟在繼承開始前,已於105年2月25日死亡,其應繼分由周素汶、周芯如、周小淇代位繼承,另周秀英係在大陸地區出生,至今從未來台,故兩造為張玉美遺產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語,業據提出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戶籍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郵政儲金存款餘額證明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3、15、23-40、45-60、91-95、63、17、
19、21、195、199、201、203、205頁),復經審酌周秀英為大陸地區人民,卻未於繼承開始即張玉美於105年9月24日死亡時起3年內,以書面向張玉美之住所地法院即本院為繼承之表示,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可佐(見本院卷第162-1頁),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為拋棄對於張玉美遺產之繼承權,堪信原告上開主張屬實。此外,復查無系爭遺產具有依法律規定或契約訂定而不得分割之情形,故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裁判分割,自屬有據。
㈡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分別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如以原物為分配時,共有人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則得以金錢補償之,另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又裁判分割共有物為形式之形成訴訟,本質上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為存款,具有可分性及等價性,為確保兩造繼承之公平,自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平均分配為各自所有,始屬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且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從而,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為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仍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擔,始屬公允。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李姿嫻附表一:張玉美之遺產編號項目金額分割方法一中和泰和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郵政儲金11,027元及利息編號一、二所示之存款,均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各自所有。二士林芝山郵局定期儲金900,000元及利息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稱謂姓名比例原告周家祥1/9被告周仁緒1/9周家麒1/9周加榮1/9周家瑞1/9周家虎1/9周明珠1/9周明珍1/9周素汶1/27周芯如1/27周小淇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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