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七三號
上訴人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子祥 訴訟代理人 詹慶堂 律師被上訴人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健三 訴訟代理人 李曉青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法二十二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劉清景法官鄭威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
書記官吳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