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9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陸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於民國97年4月30日邀其餘債務人丁○○、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二筆計新臺幣(以下同)陸佰陸拾柒萬元正,各筆借款期間、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及其他約定事項分別如借據所示,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陸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等簽立之借據二紙及授信約定書一紙為憑。
(二)詎債務人對上開二筆借款利息,僅分別繳納至民國97年11月9日及民國97年10月7日止,其後未再依約繳納利息,依據授信約定書第陸條第壹款,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債權人本金陸佰陸拾柒萬元正與利息及違約金,債權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19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黃│自民國97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4.534%│││595000│奇鎮, 賴秀 │月10日起│││││0元│珍││││├──┼───┼─────┼──────┼──────┼───────┤│2│新臺幣│乙○○,黃│自民國97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4.534%│││720000│奇鎮,賴秀│月8日起│││││元│珍││││└──┴───┴─────┴──────┴──────┴───────┘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黃│自民國97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95000│奇鎮,賴秀│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珍│││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黃│自民國97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20000│奇鎮,賴秀│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珍│││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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