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家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家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抗字第8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監護權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委任律師代理,提起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李文輝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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