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3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曾宏揚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侯麗茹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3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曾宏揚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