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孫啟忠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2年12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102年12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