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02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周政甫
被 告 游竣淵
鐘逸芳
訴訟代理人 殷璽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