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0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02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周政甫
被   告  游竣淵
       鐘逸芳
訴訟代理人  殷璽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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