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九三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林榮福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林榮福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調查,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調查,足見被告已經逃匿,依法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顯榮法官曾逸誠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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