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搶奪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搶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確定在案。於緩刑前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及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復連續犯搶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六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