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業務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業務侵占罪,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九○號),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甲○○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七八號)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二庭
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堅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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