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九號
上訴人 蘇武布 (即客娜多商行)訴訟代理人 高英賓 律師複代理人 李韶生 律師被上訴人國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之一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之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之一複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辯並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介源~B法官林玫君~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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