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四一號
原告甲○○籍設台北縣萬里鄉崁腳村七十七號
現居被告乙○○○右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夫妻,因離婚事件涉訟,原告籍設台北縣萬里鄉崁腳村七十七號,現居基隆市○○路○○○巷○○號,被告則住台北縣萬里鄉崁頂腳村七七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本件應專屬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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