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字第十二號
原告勁豐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下午十六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謝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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