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四三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四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茲發覺該受刑人前曾因毀損罪,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00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後,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執行完畢,則其所犯首開之施用毒品罪,係屬累犯,應更定其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前段、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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