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嘉義地檢署八十六年度偵第三五六三號、台南地檢署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九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犯殺人未遂罪,經台南高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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