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10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吳明敬 被告 謝寶琴
劉羿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02年7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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