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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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99號原告 鄭福助 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莉 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起訴狀附表所示土地編號
1、2、3固各為新臺幣(下同)1,833,300元、484,500元、3,332,643元,惟就起訴狀附表所示房屋,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10日內查報起訴狀附表所示房屋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並與1,833,300元、484,500元、3,332,643元相加,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於扣除先前所繳納之裁判費59,113元後,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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