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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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91號原告信義之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義賢 訴訟代理人 張建榮
劉望德 呂秀桂 周嘉惠 被告國美信義花園B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歐陽國華 訴訟代理人 傅智明
盧紀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02年7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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