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八四號
原告甲○○
丙○○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捌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淑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