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九○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理人郭柱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公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自行送達繕本於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