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七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損害賠償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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