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35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號4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535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北交簡字第113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如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不經言詞辯論,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甲○○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而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臺北簡易庭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附件:(96年度偵字第2535號起訴書)

更多裁判書